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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施 专惩霸王条款

2010-11-15 11:10:52 来源: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施 专惩霸王条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施 专惩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01115 0945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一些合理要求。从13日起,随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这种做法将被明确为违法行为。详细情况我们来连线中央台记者汪群均。

 

  主持人:今天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跟消费者利益最密切的有哪些?

 

  记者:首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要求订立合同的时候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当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经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当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是解除活动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最终的解释权的问题。

 

  主持人:那么所谓的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指什么?今后商家如果在促销中再出现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种情况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记者:其实霸王条款现在变得很多了,不用再详细的解释这个概念。比如说经常碰到的,”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常常见于网络。“店内财务丢失店主概不负责,产品处理不实行三包”,另外还有什么最低消费、开瓶费等等,这些是很多的我们平常见到很多,不管怎样的不平等、不公平条款,商家总会在最后加一句“最终的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一言而蔽之,一旦发生纠纷的话就搬出护身法宝来。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出现这种情况,工商部门可以对商家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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