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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2010-11-09 15:51:11 来源: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保险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责令改正,对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予以取缔,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处理。公司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经营,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法设立的“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等均为分支机构,也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应注意的是,公司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被撤销后,因该变更登记而核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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